诉讼法学030106 学科点简介:诉讼法学硕士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,是广东省省重点扶持学科,现有4名教授、2名副教授、5名讲师。其中,具有博士学位的老师9人,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9名,有2人担任广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。近5年来,本学科的教师承担国家级课题1项,省部级及其他课题11项,拥有科研经费合计30余万元;在《法学研究》、《中国法学》、《法学评论》、《现代法学》、《法律科学》、《政治与法律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,出版专著12部,由司法部统编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主编诉讼法学的教材2部。 培养目标:本专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,严谨求实,德智体全面发展,努力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。通过三年培养,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诉讼法学系统理论知识,有较宽广的法学知识面,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从事民事法律实务的能力,能用诉讼法学理论分析现实问题,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,并能熟练地使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展研究工作。具备从事本专业学术研究、理论教学和实际应用的能力,为各级政法部门、高等院校、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。 主要课程:刑事诉讼法学、民事诉讼法学、证据法学、法理学专题、刑法学专题、民法学专题、商法学专题、司法鉴定制度与实务专题、律师法学专题、外国刑事诉讼法、外国民事诉讼法。 就业方向:公检法司机关、党政机关、教学与科研单位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,还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,继续求学深造。 专业代码:030106 咨询电话:020-84096231 | | | | | | (1)▲思想政治理论(100分) (2)▲英语一(100分) (3)法学综合一(含法理学、宪法学)(150分) (4)法学综合二(含民法总论、刑法总论) (150分) | | | | | |
▲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,考试题型、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。其他为自命题科目。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: 1.《法学综合一》考试题型:[含法理学、宪法,分值各占50%,共150分] (1)名词解释(6题,每题5分,共30分) (2)简答题(6题,每题10分,共60分) (3)论述题(3题,每题20分,共60分) 2.《法学综合二》考试题型:[含民法(总论)、刑法(总论),分值各占50%,共150分] (1)名词解释(6题,每题5分,共30分) (2)简答题(6题,每题10分,共60分) (3)论述题(3题,每题20分,共60分) 3.复试科目:《证据法学》考试题型: 论述题(4题,每题25分,共100分) 考试大纲 《法学综合一》 《法学综合一》考试大纲概述: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法理学、宪法学。考试要求主要包括: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;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;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。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、法的概念与作用 ● 法的含义及特征 ● 法的本质 ● 法的规范作用 ● 法的社会作用 ●法的作用局限 二、法的要素 ● 法的要素及其分类 ●法律概念 ● 法律规则及其分类 ● 法律原则及其分类 ●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●法律原则的适用 三、法律体系 ● 法律体系 ● 法律部门 ●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四、法律渊源、分类与效力 ● 法律渊源含义 ●法的渊源类别 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● 法的一般分类 ● 法的效力的范围 ● 法的效力冲突与处理原则 五、法的制定与实施 ● 立法及其特征 ● 立法体制 ●立法原则 ●法律实施 ●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●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●司法权的性质与规律 ●司法的原则 ●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●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六、法律关系 ● 法律关系的概念、特征 ●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●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●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● 法律事实 七、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●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● 法律行为的结构 ● 法律行为的分类 ●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●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● 法律责任的承担 八、法律程序 ●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●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● 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● 正当程序的特征 ● 正当程序的意义 九、法治原理 ● 法治的概念 ●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要义 ●法治与法制 ●法治与人治 ●法治与德治 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●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宪法 一、宪法基本理论 ●宪法概念、特征与类型 ●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●宪法制定 ●宪法修改 ●宪法解释 ●合宪性审查 ●宪法保障 ●宪法历史发展 二、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●公民 ●人权、基本权利 ●平等权 ●自由权 ●政治权利 ●财产权 ●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 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●公民基本义务 三、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●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●单一制国家结构 ●民族区域制度 ●特别行政区制度 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●选举制度 ●政党制度 ●中央国家机关性质、地位、组成、职权与工作制度 ●地方国家机关组成、职权与工作制度 《法学综合二》 《法学综合二》考试大纲概述: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民法(总论)、刑法(总论)等基本理论。考察内容包括: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;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;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。 第一部分 民法(总论) 一、民法概述 ●民法的概念 ●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●民法的性质 ●民法的特点 ●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●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●民法的体系 ●民法的渊源 ●民法的适用范围 ●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、民法的基本原则 ●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●平等原则 ●私法自治原则 ●公平原则 ●诚实信用原则 ●公序良俗原则 ●绿色原则 三、民事法律关系 ●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●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●民事法律事实 四、自然人 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●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●监护 ●自然人的姓名、住所、户籍和身份证 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●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、法人 ●法人制度概述 ●法人的分类 ●法人的成立 ●法人的民事能力 ●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●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六、非法人组织 ●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●非法人组织的出资和财产 ●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●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关系 ●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七、民事权利 ●民事权利的概念 ●民事权利的分类 ●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、民事法律行为 ●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分类 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●意思表示 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●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、代理 ●代理的概念 ●代理的类型 ●代理权 ●无权代理 ●代理终止 十、民事责任 ●民事责任的概念 ●民事责任的分类 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●免责事由 ●民事责任的承担 十一、诉讼时效与期间 ●期间 ●诉讼时效概述 ●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和排除 ●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、中断、延长 ●期间计算 第二部分 刑法(总论) 一、刑法概论 ●刑法的解释 ●刑法的基本原则 ●犯罪的基本特征 ●刑法的效力 ●刑法的溯及力 二、犯罪构成 ●犯罪构成的概念、特征与分类 ●犯罪客体的概念、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●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●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种类 ●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●自然人犯罪主体 ●单位犯罪 ●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●认识错误 三、正当行为 ●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●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●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●犯罪既遂形态 ●犯罪预备形态 ●犯罪未遂形态 ●犯罪中止形态 五、共同犯罪 ●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●共同犯罪的分类 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、罪数形态 ●实质的一罪 ●法定的一罪 ●处断的一罪 七、刑罚及刑罚制度 ●刑罚的种类 ●刑罚裁量制度(累犯、自首、坦白、立功、数罪并罚、缓刑) ●刑罚执行制度(减刑、假释、社区矫正) ●刑罚消灭制度(追诉时效、赦免) 复试科目 《证据法学》 《证据法学》考试大纲概述: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证据法基本理论、证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与司法操作。考试要求主要包括:①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;②考察学生对证据法学重点问题的理解和辨析能力;③考察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、理论、方法,分析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。 一、证据法与诉讼法 ●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●证据法与诉讼结构 ●证据法与审判方式改革 二、证据规则 ●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功能 ●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●外国证据规则简介 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●相关证据规则 ●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●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三、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●证据的概念 ●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四、证据的种类 ●物证 ●书证 ●证人证言 ●被害人陈述 ●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●当事人的陈述 ●鉴定意见 ●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 ●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 五、证据的分类 ●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●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●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●本证和反证 六、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●证据的收集 ●证据的保全 七、证明对象 ●证明对象的概念 ●刑事诉讼、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八、证明责任 ●证明责任概念 ●证明责任的承担 九、证明标准 ●证明标准概述 ●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十、证据的审查判断 ●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●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●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十一、推定和司法认知 ●推定 ●司法认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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