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 学科点简介: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(2003年),第八轮重点学科(2007年),第九轮重点学科(2012年),现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7人,其中教授5人、副教授2人,具有博士学位7人,博士生导师1人,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,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,广东省“千百十工程”培养对象3人,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,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,获得广东省“十大中青年法学家”称号2人,广东省高层次立法人才2人。本学科在中国宪法、港澳基本法、立法学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,科研成果突出,其中在港澳基本法研究、财政宪法、协商民主、地方立法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。近5年以来,学科点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,其中完成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,省部级以上项目13项,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3项,横向课题18项;到位经费近400万元,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,出版专著3部,7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领导批示或者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纳;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,牵头起草《广东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(专家意见稿)》《河源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等5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和《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》等7部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,9人次长期担任省、市、区人大、政府、司法部门法律顾问或咨询专家。 培养目标:本学科着力培养具有坚定、正确的政治方向,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、研究及从事立法、执法、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。具体要求是: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、相应的社会调查与实践、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,系统地把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,熟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前沿问题;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;能够有效地查找和整理相关资料,掌握撰写学术论文和实践报告的基本技能;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公法问题的能力,熟悉港澳基本法、和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基本法律问题,能够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;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,注重练就强健体魄。 主要课程:公法基础理论、中国宪法专题、中国行政法专题、行政诉讼法专题、比较宪法、比较行政法、港澳基本法专题、立法学专题、监察法专题,人权法专题、法学方法论、习近平法治思想等。 就业方向:国家机关(法院、检察院、政府部门的公务员)、教学和科研单位、公司、企业;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,继续求学深造。 专业代码:030103 咨询电话:020-84096231 | | | | | | (1)▲思想政治理论(100分) (2)▲英语一(100分) (3)法学综合一(含法理学、宪法学)(150分) (4)法学综合二(含民法总论、刑法总论) (150分) | | | | | | | |
▲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,考试题型、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。其他为自命题科目。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: 《法学综合一》考试题型:[含法理学、宪法,分值各占50%,共150分 (1)名词解释(6题,每题5分,共30分) (2)简答题(6题,每题10分,共60分) (3)论述题(3题,每题20分,共60分) 《法学综合二》考试题型:[含民法(总论)、刑法(总论),分值各占50%,共150分 (1)名词解释(6题,每题5分,共30分) (2)简答题(6题,每题10分,共60分) (3)论述题(3题,每题20分,共60分) 复试科目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》考试题型: 论述题(4题,每题25分,共100分) 考试大纲 《法学综合一》 《法学综合一》考试大纲概述: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法理学、宪法学。考试要求主要包括: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;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;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。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、法的概念与作用 ● 法的含义及特征 ● 法的本质 ● 法的规范作用 ● 法的社会作用 ●法的作用局限 二、法的要素 ● 法的要素及其分类 ●法律概念 ● 法律规则及其分类 ● 法律原则及其分类 ●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●法律原则的适用 三、法律体系 ● 法律体系 ● 法律部门 ●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四、法律渊源、分类与效力 ● 法律渊源含义 ●法的渊源类别 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● 法的一般分类 ● 法的效力的范围 ● 法的效力冲突与处理原则 五、法的制定与实施 ● 立法及其特征 ● 立法体制 ●立法原则 ●法律实施 ●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●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●司法权的性质与规律 ●司法的原则 ●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●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六、法律关系 ● 法律关系的概念、特征 ●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●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●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● 法律事实 七、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●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● 法律行为的结构 ● 法律行为的分类 ●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●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● 法律责任的承担 八、法律程序 ●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●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● 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● 正当程序的特征 ● 正当程序的意义 九、法治原理 ● 法治的概念 ●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要义 ●法治与法制 ●法治与人治 ●法治与德治 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●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宪法 一、宪法基本理论 ●宪法概念、特征与类型 ●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●宪法制定 ●宪法修改 ●宪法解释 ●合宪性审查 ●宪法保障 ●宪法历史发展 二、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●公民 ●人权、基本权利 ●平等权 ●自由权 ●政治权利 ●财产权 ●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 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●公民基本义务 三、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●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●单一制国家结构 ●民族区域制度 ●特别行政区制度 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●选举制度 ●政党制度 ●中央国家机关性质、地位、组成、职权与工作制度 ●地方国家机关组成、职权与工作制度 《法学综合二》 《法学综合二》考试大纲概述: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民法(总论)、刑法(总论)等基本理论。考察内容包括: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;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;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。 第一部分 民法(总论) 一、民法概述 ●民法的概念 ●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●民法的性质 ●民法的特点 ●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●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●民法的体系 ●民法的渊源 ●民法的适用范围 ●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、民法的基本原则 ●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●平等原则 ●私法自治原则 ●公平原则 ●诚实信用原则 ●公序良俗原则 ●绿色原则 三、民事法律关系 ●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●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●民事法律事实 四、自然人 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●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●监护 ●自然人的姓名、住所、户籍和身份证 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●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、法人 ●法人制度概述 ●法人的分类 ●法人的成立 ●法人的民事能力 ●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●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六、非法人组织 ●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●非法人组织的出资和财产 ●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●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关系 ●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七、民事权利 ●民事权利的概念 ●民事权利的分类 ●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、民事法律行为 ●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分类 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●意思表示 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●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、代理 ●代理的概念 ●代理的类型 ●代理权 ●无权代理 ●代理终止 十、民事责任 ●民事责任的概念 ●民事责任的分类 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●免责事由 ●民事责任的承担 十一、诉讼时效与期间 ●期间 ●诉讼时效概述 ●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和排除 ●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、中断、延长 ●期间计算 第二部分 刑法(总论) 一、刑法概论 ●刑法的解释 ●刑法的基本原则 ●犯罪的基本特征 ●刑法的效力 ●刑法的溯及力 二、犯罪构成 ●犯罪构成的概念、特征与分类 ●犯罪客体的概念、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●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●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种类 ●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●自然人犯罪主体 ●单位犯罪 ●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●认识错误 三、正当行为 ●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●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●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●犯罪既遂形态 ●犯罪预备形态 ●犯罪未遂形态 ●犯罪中止形态 五、共同犯罪 ●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●共同犯罪的分类 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、罪数形态 ●实质的一罪 ●法定的一罪 ●处断的一罪 七、刑罚及刑罚制度 ●刑罚的种类 ●刑罚裁量制度(累犯、自首、坦白、立功、数罪并罚、缓刑) ●刑罚执行制度(减刑、假释、社区矫正) ●刑罚消灭制度(追诉时效、赦免) 复试科目 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》 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》考试大纲概述: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行政法渊源、行政法基本原则、行政主体、行政行为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。考试要求主要包括: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;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;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。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: 一、行政法渊源 二、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、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,行政主体概念、特征与类型 四、主要类型行政行为:行政立法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合同、行政强制等。 五、行政复议概念、特征、性质、原则,行政复议主体、程序及依据。 六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、诉讼参加人、诉讼证据、法律适用。 七、行政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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